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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股東在民商事活動中較為常見的行使權利的形式之一。 《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股東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必須在各類股權交易所進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炒股、炒股。 目前,已形成較為完整的股權交易流程。 因此,本文主要介紹股權轉讓流程。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分為兩種: 一、股東之間轉讓;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
股東內部轉讓程序一般分為3個步驟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股權轉讓的金額、價格、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具體事項,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內部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也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只需將轉讓事實通知其他股東即可。
(二)公司注銷或者變更轉讓方的出資證明,向受讓方出具新的出資證明,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與股東及出資記錄相關的事項。
因股權轉讓而修改公司章程,無需經股東大會表決。
(三)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助、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股東轉讓程序一般分為5個步驟
(一)轉讓股東與被轉讓第三方協商確定股權轉讓的金額、價格、交割條件等,并簽署《股權轉讓意向書》或《股權轉讓協議》。
律師建議:擬轉讓的第三方應聘請律師、會計師、稅務師等專業人士對標的公司及股權轉讓進行盡職調查,規避法律、財務、稅務等方面的風險隱患。
(二)轉讓股東應當將本次股權轉讓征求同意的事實,以及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書面通知其他股東。
征求同意時:
1、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本次轉讓。
2、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所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1、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注意“同等條件”,如行使優先購買權,此時股權轉讓為內部轉讓,見上述內部轉賬流程)。
2、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作出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且轉讓股東與第三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
(四)公司注銷或者變更受讓股東的出資證明,向受讓方出具新的出資證明,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股東及出資記錄。
因股權轉讓而修改公司章程,無需經股東大會表決。
(五)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助、配合辦理股權交割事宜和工商變更登記。
最后要提醒的是:對于國有股權轉讓、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權轉讓,要嚴格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序,股權轉讓流程更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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