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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認繳制度_注冊認繳資金到位年限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一部用好《公司法》,能夠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保護、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現行的《公司法》是1993年制定的,1999年和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改,2013年和2018年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兩次重要修改。202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公布《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作出更多實質性修改。
在現行認繳制度下,雖然股東未到期出資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了“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制度”。 因此,亟需全體股東予以高度重視,不能通過設定較長的出資期限或延遲繳納出資等方式規避出資義務。
一
概述:從貢獻系統到訂閱系統的演變
(一)價值與分類
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是因為對內而言,公司資本是股東為取得和維持股東資格、增強股東盈利能力而支付的對價; [1]對外,公司資本是反映公司實力的參考,是公司交易對手方關注的問題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實收制下的注冊資本只能反映公司的資產成立之初的狀態)。
根據各國公司法,對公司初始資本的要求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法定資本制度:一般有最低資本限制,認為公司資本富集責任是公司的法定責任,主要體現在“三資本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2]資本維持原則、[3]資本不變原則。[4 ] (2) 授權資本制度:無最低金額要求,但需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總資本,股東可認購一定比例設立。 (3) 妥協資本制度:亦稱妥協授權資本制度,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無需全部認繳 ed,董事會有權隨時發行新股,但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發行,首次發行股份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 [5]
(二)資本制度與公司法的發展
我國《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實施時,實行了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
2005年全面修改《公司法》,引入分期認購制度。 在支持“認購制”的同時,對出資也進行了限制。 例如,規定全體股東的初始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兩年內繳足。 有學者認為,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引入的分期認購制度仍屬于法定資本制度。 [6]
2013年修訂《公司法》,取消首次出資最低比例限制和兩年內繳足的要求,推動我國進入法定資本制階段,今天仍在使用。
▲我國《公司法》歷次對資本制度的修改
現行《公司法》(2018年)基本沿用了2013年《公司法》的規定,已經沿用了近十年。 現在要推進改革。 改革的目的是降低成本,提高資本效率,促進企業發揮創造財富的作用。 [7]
2021年《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股權和債權兩類非貨幣財產可以出資。 學術界的討論更進一步,認為改革應以資本運作功能為核心,構建資本制度規則,推動出資形式多元化發展。 任何東西都可以用來融資?!盵8]
采用哪一種往往需要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多方利益,其中最為突出和關鍵的應該是如何平衡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二
認購制下股東出資期限利益與債權人利益的平衡
(一)出資期間對認繳股東利益的保護
認購制下的“股東出資期限”是指公司的總資本和各發起人的出資額可以載入公司章程,發起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全部出資額公司成立后。 例如,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出資的時間,允許股東自由約定出資期限。 現行《公司法》確立了認繳資本制度。 股東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不是前提條件,股權的取得相對獨立。 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等不良出資不影響股權的設立和享有。 [9]
保護股東出資期限合法權益的理由主要有:一、根據文本解釋,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的,股東無需承擔加速到期的責任,即付款義務是“未到期”的,怎么可能是“未履行”呢? [10]其次,公司章程是公示的,股東在出資期限內仍與公司進行交易的,必須自行承擔風險。 [11] 最后,債權人有權尋求其他補救措施。 如果債務人公司不能通過融資清償債務或者其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債權人有權啟動破產程序。 因此,股東出資受期限利益保護,除特殊情況外,不能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但在實踐中,曾出現投資期限過長(如50年、100年)或利用出資期限企圖逃避股東出資義務的情況。 因此,如果公司未能清償債務且股東的出資義務尚未屆滿,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反對股東出資期限利益、支持加速到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章程中約定出資期限不具有反對法定義務的效力,也不能解釋為公司的債權人授予股東的出資寬限期。 保持資金安全的重要地位; [13] 在認購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并非永久免除。 [14] 股東認繳出資承擔出資責任,即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股東應當在認繳范圍內代繳。 [15] 股東出資義務提前屆滿是指:債權人可以請求股東未屆滿的出資義務提前屆滿,并有望被清償; 公司還可以要求股東提前支付資金,以便在需要資金時獲得支持。
總之,對于認購股東提出反對提前履行出資義務并附有期限利息的請求,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限制股東出資期限利息,即就是,接受認購制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否則債權救助之路將充滿坎坷。
(二)公司債權人權利救濟困難的情況
公司公司注冊資本并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實價值。 實踐中,公司股東為了彰顯公司實力,往往會認購巨額出資,這反而對債權人產生了一定的誤導作用,不能合理保護債權人。 [16] 如前所述,在認購制下,股東享有出資期利益。 沒有特定條件。 債權人不得以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應當對公司資不抵債承擔賠償責任為由,主張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17]
現行《公司法》并未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作出直接規定。 除公司破產或解散終止外,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提倡加速到期的判決依據。
在審理階段,多數司法判決傾向于否定非破產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的存在,普遍要求債權人利用(申請)破產制度維護自身權益. 雖有少數司法判決肯定了非破產股東出資義務提前到期制度,但大多是通過法理進行解釋和說理,理由并不統一。
在執行階段,債權人(執行人)往往難以變更或追加非出資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股東“有限責任”的突破需要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才能實現。 但即使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于信息不對稱,債權人作為公司外人也難以監督公司內部人的行為。 [18] 對于債權人來說,具體情況的證明仍然是一座難以逾越的高山。 社會各界對企業債權救助的困境已形成共識,近年來一直在探索突破困境的途徑,并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三
股東認繳未到期出資承擔公司債務責任的歷史
(1) 什么意思:公司終止時,股東的出資應加速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出資人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而不是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未繳清的出資,應當處理作為清算財產的股東未繳出資,包括到期未繳的出資,以及尚未到期且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的出資。
雖然股東有自由出資的權利,但在公司解散或破產等終止情況下公司注冊認繳制度,依法強制要求股東完成最后出資,符合應有之意股東出資換取股東權益。
(2) 首次出現:公司未能執行時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追加民事執行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有效執行人認定的債務的,法律文件,申請執行人應當申請變更,增補未繳或者足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者依照公司法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是被執行人,在未繳納的出資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雖然嚴格來說,上述“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出資”應當是“認繳期限屆滿后仍未履行出資”,但司法實踐中曾出現過以下案例:當事人》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未繳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范圍并未明確限定為“逾期未繳納”[19]還有一則執行異議訴訟案稱:“雖然出資期限尚未屆滿,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判決認定的債務,作為公司股東,是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非貢獻范圍內?!? [20]
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導致破產的,[21]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應當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該制度的目的是補充權利人的利益。 [22]因此,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新增未繳納或足額出資的股東,在未繳納的出資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是正當的。 而且,有學者論證“非破產加速到期”在債權人保護程度和力度上優于“破產加速到期”。 [23] 盡管實踐中存在大量無佐證的案例,但在非破產條件下,上述認繳股東履行加速出資到期義務的要求已經開始出現。
(三)語氣鮮明:《民事九紀要》明確原則和例外情況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紀要》),第六條規定:“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按照債權人 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以出資不足為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公司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已用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執行,有事由的申請破產,但不申請破產;股東出資期限”。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只能按照《九分鐘》的有關規定進行推理,不能將《九分鐘》作為裁判依據,但《九分鐘》已經指出司法實踐路徑乃至修法方向。 《九分鐘》確認,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直接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思路參考“九分鐘”(這是展示法官推理過程的一個例子)[24],認股股東義務的基調明確了特定情況下加快出資到期的規定。
(四)蓄勢待發:《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已征求意見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資不抵債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向已認繳出資未屆滿的股東追償。提前繳納出資。 “
與“民事九紀要”不同,《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尚未到期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如果該規定成為修訂后的《公司法》的正式規定,將對未到期出資建立實繳加速到期制度。 此外,該規定還賦予了“公司”和“債權人”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的權利,為公司要求認繳出資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提供了更高層次的法律依據,并為債權人實現其債權。
四
展望與擔憂:適用標準需明確,訂閱不能再任性
(一)加速到期的具體適用標準尚待明確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已經認繳出資但未屆滿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公司只是法律創造的“人”,具體事務的決策和執行需要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權力來實現。 股東未在約定期限內繳納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對公司的出資義務。 有條件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董事,如未履行勤勉盡責的出資義務,還應當對公司股東未繳清的出資承擔賠償責任。 [25] 但在加速成熟的情況下,股東和董事控制下的“公司”如何行使提醒權、如何承擔責任,仍需進一步探討。
關于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標準,即使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的規定,[26] 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實踐中的各種實際情況,避免判決前后矛盾。
(2) 訂閱系統不是防火墻,避免責任
從以上討論可知,實施注冊資本認繳制,并不意味著股東免除出資義務或鼓勵股東“零成本開辦公司”,而是通過提高資本效率,促進經濟發展。給予股東設定出資期限的自由。 當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償債能力時,可能會觸發加速到期機制,公司或公司債權人有權追索已認繳但尚未支付的出資額。 股東在期限內預繳出資。 此外,《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條還新增了公司催繳出資制度和股東催繳后未繳納的權利喪失制度。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的,該股東喪失未繳出資的權益。 [27]
公司有限責任不能作為股東依靠設定較長投資期限或延遲繳納出資逃避出資義務的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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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1] 劉俊海:《現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p. 124.
[2] 是指公司的資本金必須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章程明確規定,由股東全額認繳,并按期繳納。
[3]表示公司應保有與公司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
[4] 指公司資本總額,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無論是公司增資還是減資,都必須履行法定程序。
[5]施天濤:《公司法理論》,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p. 173.
[6] 甘培中,周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的語義解讀與制度解構》,載《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第5期,第8頁。
[7]施天濤:《改革:解讀與分析》,《清華法學》2014年第5期。
[8]李建偉:《授權發行制度與認購制度的融合——公司法修改的改革與選擇》,載于《現代法》2021年第6期。
[9] 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230號。
[10]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字字第301號民事判決書。
[11]江蘇省張家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582民初3630號民事判決書。
[12]《關于當前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工作的若干具體問題》,2015年12月。
[13]朱慈云:《股東出資義務的性質及完善》,《清華法》2022年第2期。
[14]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5182號民事判決書。
[15]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終6212號民事判決書。
[16]朱錦清:《公司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公司注冊認繳制度,p. 67.
[17]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民02民初1133號民事判決書;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民民終1346號民事判決書。
[18]朱慈云、皮正德:《后端改革與償付能力測試的借鑒》,《法律研究》2021年第1期
[19]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民終1100號民事判決書。
[20]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13846號民事判決書。
[21]關于“有破產事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申請(一)”,破產原因是指下列兩種情況之一:(1)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償債能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規定:“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三)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第四條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沒有清償能力:……(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法庭上,債務無法還清?!?/p>
[2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2)新民終30號民事判決書。
[23]蔣大興:《論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對“非破產加速”功能價值的認可》,社會科學,2019年第2期。
[24]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2021)冀0528知一105號不服執行裁定書。
[25]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366號民事判決書。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明確了下列應當認定為明顯破產的類型:“雖然債務人的賬面資產大于負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沒有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短缺或者財產無法變現等,無法清償的償還債務; 無力償還債務; (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長期虧損,經營虧損困難,無力償還債務; (五)導致債務人破產的其他情形。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后,對股東出資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次,或者以非貨幣財產實際價值為出資額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的,應當向股東發出書面催繳通知書,催繳出資額。 公司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規定寬限期繳納出資; 寬限期自公司出具催繳通知書之日起不少于60日。 寬限期屆滿后,股東仍未繳納出資的,公司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書。 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 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出資的權益。 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股權。
-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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