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69-659
訴訟過程中公司注銷_合同履行中乙方公司注銷
閱讀提示: 首先要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解散案件中要注重調解。 有的地方法院甚至規定,法院受理公司解散案件后,應當先進行調解。 如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有意愿收購原告股份并就轉讓價格達成共識,或各方同意減資維持公司生存,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行政法規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調解或者撤訴。 結案。 但是,公司解散訴訟關系到公司能否生存,而這種變更訴訟涉及到公司及其投資者的利益,尤其是在決定公司是否解散時。 需要考慮所有因素。 對此,新《公司法》解釋二第5條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本期《規定須知》推文擬對此進行簡要說明。
第五條【本條對應2014年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未作修改】
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 當事人協商同意公司或者股東為維持公司存續而購買股份或者減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不能就公司存續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該股份。 在股份轉讓或注銷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向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
【文章主題】
本條是關于公司解散程序調解的相關規定。
【新舊對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年2月17日修法解釋[2014]第2號)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訴訟,應當注重調解。 當事人協商同意公司或者股東為維持公司存續而購買股份或者減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不能就公司存續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該股份。 在股份轉讓或注銷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向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
【適用點】
一、調解股東入股注意事項
在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情況下,經人民法院調解,繼續經營的股東收購不想繼續經營的股東的股份,以維持公司的生存。 有兩點必須明確:第一,此時被收購股份的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其他股東。 不愿繼續經營的股東往往是被收購的股東。 不排除原告收購其他股東股份后,愿意繼續經營公司。 二是股權轉讓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惫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期內每年轉讓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任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份轉讓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是的。 此外,《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還包含一些限制性規定。
二、中介公司收購股份的注意事項
原則上,公司不得收購自己的股份。 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必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公司在收購原告股東的股份時因法院調解不當減少公司的責任財產,從而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同時防止公司或股東利用該規定逃避資金,損害債權人利益。 規定。 這里“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股份”的規定,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類似。
三、中介公司減資注意事項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經各方同意,不愿經營的股東收回其在公司的權益,公司實施出資減資程序,使公司能夠生存,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公司減資的條件和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減資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一)股東(股東大會)作出減資決議; (二)準備資產 (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四)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減資登記。 公司因減資收購原告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此外,如果減資違反法定程序或損害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可以提起訴訟確認減資無效,或撤銷公司減資決議。
四、調解收購股份是否應受《公司法》相關規定限制的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通過股權收購解決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已為我國法律所承認。 但《公司法》僅規定股東對公司具體決議有異議的,有權要求回購股份,并未規定股東在公司陷入僵局時有權要求回購股份。 但根據本條規定,收購股份可以作為公司強制解散的一種救濟方式進行調解,調解適用的條件可以不受上述《公司法》相關規定的限制。對股東的反對。 根據案件情況,選擇公司購買股權還是股東購買股權。 當以股東購買股權的方式進行調解時,發起訴訟的股東既可以是賣方,也可以是買方。
5. 入股后所有股份歸一人如何處理
在原告股東提起的公司解散訴訟中,人民法院調解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取得原告股東股權,公司全部股權屬于一個股東時,應當考慮公司是否滿足一人要求。 如果公司對這種情況作出了妥善安排,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并在調解中予以說明。 公司與原告股東達成股權收購協議但未作出適當安排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應準許原告股東的撤訴申請。 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同一股東的股權集中進行安排。 第一,如果滿足一人設立條件,股東可以申請將公司變更為一人。 二、如果一個人不符合設立條件,如果是因為主體資格不符合,股東可以通過股權分散的方式,將部分股權轉讓給他人,從而滿足普通設立條件訴訟過程中公司注銷訴訟過程中公司注銷,使公司繼續; 出資不足的,股東可以補足出資申請變更為一人。
六、關于股東以外人調解取得原告股東股權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問題
調解結果為股東以外的人購買股權的,應當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此時,如果所有股東都參加了訴訟并參加了調解,調解的結果是將股權出售給股東以外的人,而其他股東沒有在調解中明確表示購買,不存在給其他股東一定時間決定行權與否的說法。 優先購買權問題; 部分股東不參加調解的,原告股東或人民法院應當將股權收購事項通知原告股東,并給予其合理期限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作出明確說明。 未參與調解的股東明確放棄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購買協議將生效。
【協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節選)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發生;
(二)法人權力決定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018年10月26日修訂)(節選)
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當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被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所轉讓股權的權利。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異議股東請求收購股權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重大資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未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大會。
第一百四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收購與質押】公司不得收購本企業的股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反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以股份將上市公司發行的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股份轉換;
(六)上市公司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所必需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出現第一項情形購買公司股份,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并經二人以上出席的董事會決議——三分之二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屬于第(三)、(五)、(六)項情形的,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并應當在三年。
上市公司收購自身股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時,財產應當相應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減資】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的;
(五)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人民法院。法律相關文章引用統計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存續。
公司章程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經二名以上股東同意。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被司法解散的事由及原告資格】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公司存續將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解決不成的公司通過其他方式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0%的表決權。 十名或十名以上股東可提出要求。
免責聲明:部分文章及圖片均來源于網絡收集整理,僅供學習交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權利,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倦娫挘?00-0069-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