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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峰 王晨婷)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作為“解釋”)。 《解釋》共7條,對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請求的內容和時間、故意和情節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的確定和倍數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 以及生效時間。
《解釋》明確,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犯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情節嚴重,請求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認定。依法處理。 對于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的認定,《解釋》也列舉了幾種情況,包括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繼續侵權的; 被告人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等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解釋》明確了“故意”與“惡意”的關系。 最高法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民法典》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商標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為“惡意”。 在《解釋》起草過程中,經過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反復研究,最終認為“故意”與“惡意”的含義應當一致。
此外,《解釋》明確,情節輕重是懲罰性賠償的要件之一,主要側重于加害人的手段和后果等客觀方面,一般不涉及加害人的主觀狀態。 《解釋》第四條規定了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不予履行保全裁定等7個考慮因素。 據介紹,考量主要來自已有的典型案例。
近年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修改和政策制定步伐加快。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研究的重大課題。2019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202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均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 202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標志著知識產權領域實現懲罰性賠償“全覆蓋”。
“作為知識產權領域較為特殊的法律制度,懲罰性賠償在商標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中均有規定。但由于明顯突破了民事賠償的一般賠償原則知識產權的范圍,各級法院紛紛應用過于謹慎,或者應用標準不同?!弊總ヂ蓭熓聞账匣锶藢O志峰告訴記者。
“首先,從全文來看,司法解釋的規定總體上更具可操作性;其次,力度大,懲罰性賠償的認定比部分地方高院和此前出臺的相關指導意見更為嚴肅。故意和嚴重情節方面的先例標準?!?三是明確法律認識,如包括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賬簿,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商標法依據上述主張確定賠償數額的規定。和證據?!?孫志峰認為,如此具體、可操作性強的規定,必然會讓各級法院摒棄不敢適用、不能適用的觀念,懲罰性賠償必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司法領域的重要環節。我國。
不過,為避免在實踐中濫用,最高法有關部門負責人也提到,最高法將于近期發布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以便進一步準確把握《解釋》條文含義,引導各級法院正確適用《解釋》。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總結審判經驗知識產權的范圍,進一步推動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有效震懾嚴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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